家庭暴力未造成伤害后果,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问:
王某与我再婚的第三年,怀疑我有婚外情,便开始酗酒,并借酒劲辱骂、殴打我,甚至在寒冷的冬夜将我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我准备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然而,王某认为他对我虽有过几次打骂行为,但并不严重,也没有给我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他认为我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费用没有法律根据。请问,王某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剩余16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