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吗
问:
我与丈夫都是国企单位的管理人员,经济收入尚可,婚后生育一子,现已9周岁。因生活习惯不同,我与丈夫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又均要求抚养孩子。鉴于我们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基本相同,最后,我们形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即轮流抚养孩子,每三个月一轮。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准许?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剩余38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