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举债,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问:
2023年8月,我与丈夫管某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9月正式离婚。离婚1年多后,李某突然拿着前夫管某出具的12万元借条找上门,要我和管某共同还债,理由是该笔债务属于我与管某婚内的共同债务。我仔细看了借条,落款日期为2023年9月初,比我与管某离婚的日期早16天,即管某是在离婚冷静期独自举债的。请问,管某的该笔债务是否属于我与他的共同债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剩余19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