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模式建构
摘要:关于人工智能,学界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来看,人工智能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处于附属地位并辅助人类创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加强,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性特征,能独立思考并作出相应决策。基于此,结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存在的四种模式,用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有效的排他性保护,需要厘清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并从人工智能及其使用者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为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提供一个完整的合理制度支持。(剩余722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