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课征保本判定研究

——以“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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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定“保本”与“非保本”是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认定的关键,而当前我国对于“保本”这一概念的定义尚不明确,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部门的判定中缺乏统一性。若采“法律形式主义”,易导致市场上的资管产品几乎全都被判定为“非保本”。“经济实质主义”强调经济交易的实际内容,对于“保本”的判定更合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实践,但同时也应有其边界,遵循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剩余113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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