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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水资源费全面“费改税”后,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纳税人,且其可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税费。尽管试点实施办法中已明确相关税费可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并按“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供水企业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相关税费无需视作销售行为。然而,由于政策尚处于试点实施阶段,各地水价中向终端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性质以及水价结构仍需调整。(剩余5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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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对供水企业多税种计征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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