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商标法基因”
摘要: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类型之一,其侵权判定应以体现专利“基因”为主。但专利立法中外观设计融进了“商标法基因”,引入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判断。客观上,其侵权判定借鉴了商标法的“混淆理论”,但需结合外观设计的特有框架进行,并从“产品类别”和“设计内容”考察“相同或者近似”;对比外观设计中的“一般消费者”与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及“创新”与“混淆”模式,说明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商标法基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酒类外观设计中含有商标字样既是外观设计的“图案”,也是区别商品来源的符号,且外观设计中的“一般消费者”与商标法的“相关公众”发生重合,根本无法剔除“商标法基因”;与其否认外观设计中“商标法基因”的合理性,倒不如回归到“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基本原则上,不必纠结“混淆”或“创新”模式。(剩余1120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