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谋虚伪行为对第三人效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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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肯认其虚假意思表示绝对无效。实践中因通谋虚伪行为缺乏一般适用规则,多以分则具体规定对第三人权益进行保护,将无效假设“有效”的说理难免与理论相矛盾。通谋虚伪行为适用的前提需要理论解释支撑,对第三人的范围、主观善意、适用行为的种类应进行明确划分以促进实践发展。(剩余93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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