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孔府对民事诉讼的受理与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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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代孔府与同城的县衙一样,拥有自己的司法机构与相应的裁量权。孔府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孔氏宗族内部、孔氏族人与他族、孔府所辖人户及其他圣贤后裔的纠纷。孔府受理的诉讼与州县衙门的类似,均以诉讼文书的形式展开,两者在诉讼策略、农忙止讼、状纸形式、诉讼人数限制以及是否使用抱告等方面存在异同。朝廷赋予孔府一定的裁断权,从现存文书来看,其裁断形式包括“状”中批词和具有执行功能的“票”,裁断结果主要有给予处罚、准以和息、给批、行文至相关机构四种。(剩余1741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