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束视角下体育赛事转播权数据财产权说的补正、型构与平衡

——基于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的制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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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阐释体育赛事转播权数据财产权说的证成厦不足,对引入权利束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厦功能展开路径进行学理分析。研究发现,数据财产权说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属界定、请求权基础规范的确定提供了思路,但仍存在以下不足:忽略了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所规定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存在多个主体的可能;未能实现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积极权能构造;可能加剧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数据的绝对垄断和独占。(剩余115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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