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违约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损害清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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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实践中,集团贸易、委托代建等场景存在如下特殊违约情形,即基于合同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偶然转移至第三人,此时,第三人虽有损害但对违约人无请求权(或请求权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合同赔偿权利人虽有请求权,但无差额损害。我国《民法典》侵权、债权转让等既有制度难以完满解决此类第三人救济问题。(剩余17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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