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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人格保护“先验性”的本旨相悖。作为身体权的权能之一,“身体完整”意指物理完整,性骚扰等侵扰精神安宁的行为不同于侵害身体权指向的人格要素,无法适用相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剩余158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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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身体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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