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后又积极退回”的性质认定与效果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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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盗窃文物”常为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的前置环节,是文物犯罪的治理重点。针对盗窃文物后又积极退回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方案,意在激励行为人返还文物,进而破解案涉文物难以追索的现实困境。除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外,对返还文物者给予刑法优待的法理依据在于:一是行为人积极退回文物后,受损法益已复原,对于行为人的“历史罪行”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二是积极退回文物展示了行为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其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不再有犯罪预防的必要。(剩余44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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