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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执行程序中追加增资瑕疵股东无需区分债务形成与增资时间,增资瑕疵与初始出资瑕疵应同等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非司法解释,不具普遍适用效力,与《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后者。执行追加的法理基础为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法定性及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转化,民事检察监督可通过法治思维、系统观念、辩证方法介入纠错,明确增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适用规则。(剩余49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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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增资瑕疵股东的法理辨析与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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