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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接上期)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剩余25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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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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