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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职教育分流到普职教育协同发展

新修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第十四条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原《职教法》则是在第二章第一条明确“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新版《职教法》在描述上的变化引发了社会上对于高中阶段普职分流的热议,而问题实质就在于新发展阶段中等职业教育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剩余12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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