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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虽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主体范围,却仍然未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认定范围差异以及概念解释不清等问题,造成同案异判、同案异罚的情况屡有发生。当前实践中有关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争议,实质上源于《刑法》、司法解释与《证券法》相关条文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理念冲突。在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认定上,依据信赖关系理论划定的主体规制范围过于狭窄,依据平等获取理论划定的主体范围又过于宽泛,有加重公民注意义务之嫌。(剩余124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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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认定范围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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