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活动相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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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退一赔一”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995年
王海打假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剩余122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