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认定的实践偏差与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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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典型的义务犯,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必须重视职责规范的作用,引入规范归责的思路纠正单纯事实判断造成的理性缺位,并在厘清“重大损失”的概念内涵基础上,根据职责规范的目的,将“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违法性挂钩,在刑法体系中实质把握“重大损失”。 “恶劣社会影响”具有物质性、客观性表现特征,需要严格区分事实与评价,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剩余38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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