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地”不净 出让不宁

——从一宗案例看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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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两年前,某投资开发商以2.31亿元成交价,竞得某市一块9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半年后,开发商以出让地块未按“净地交付”为由,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诉至法院。

开发商认为,竞得的土地理应“净地交付”,企业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但土地现状不具备“拿地即开工”条件。(剩余31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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