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另案处理还是“一事不二罚”?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案   例

2012年10月,王某租赁某县甲村集体土地3310平方米建预制板厂。2012年12月,该县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王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王某在缴纳全部罚款后,既未拆除地上附属物,也没有退还土地。

2019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王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将预制板厂内建筑物和机械转让给张某。(剩余1413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