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活动的制度准则
——基于“载体—理型—目的”框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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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深度融合不仅带来组织行为直接发生变化的一阶效应,也带来教育领域数据资源积累、数据资源使用以及数据形塑教育活动主体的二阶效应。其中二阶效应的影响将会非常深远。因此,要确保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教育的发展,需要从“载体—理型—目的”层面思考机器与人的教育活动的关系,规定基于机器人法则的教育载体之人工智能的开发伦理准则,建立基于正义论的教育理型的算法设计与使用准则,制定基于教育目的之人的全面发展的人工智能共享准则,实现教育对技术的规制、引领与超越。(剩余206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