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要分清不同的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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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处于筹建期的子公司来说,由于还未投产,在当地银行看来贷款风险比较大,子公司没有银行授信一般很难从银行贷到款,此时集团公司会考虑让母公司或者银行贷款利率较低的其他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再以投资形式注资到筹建期的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借款和资金使用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
在会计实务中,从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看,子公司收到关联企业的注资款,会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账户用于项目投建,由于借款利息未在子公司发生,个别财务报表账务上未进行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负担借款利息,但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并未进行项目投建,不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其个别报表也不能将借款利息资本化。(剩余248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