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对密尔“侵害原则”的继承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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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出了他所主张的自由原则,又被称为“侵害原则”。一百多年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原则。虽然《正义论》中没有对于侵害的讨论,但罗尔斯对于正义制度的讨论和差别原则的论述体现出了他以平等为价值的侵害观。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出了他的平等之“侵害原则”的思想,这种平等之“侵害原则”对密尔的自由之“侵害原则”有所继承,但也在条件、对象和思想基础等方面表现出差异

古典自由主义集大成者密尔认为个人自由止于侵害,因此他的自由原则又被称为“侵害原则”。(剩余43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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