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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进项税抵扣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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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进的货物和劳务服务于单位实施的包含征税和不征税交易在内的整体活动,但用于应税和不征税活动的进项税金额很难直接量化。文章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比例抵扣规定,按照纳税人应税收入占单位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抵扣,并提出会计处理办法和进项税抵扣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按比例抵扣;进项税;抵扣;会计处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3.05.042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05-0158-03

[基金项目]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面上课题“‘营改增’对全省气象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影响”(2017sdqxm10)。(剩余38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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