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包料”建筑工程中隐形使用侵权商品行为判断
摘 要:品牌授权经销商从其他非法渠道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将其用于“包工包料”建筑工程中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该侵权商品即便被用于地面隐蔽工程,在客观上改变或隐藏了商标、商品的呈现形态,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隐形使用”仍然构成侵权。对于大部分涉案侵权商品已与建筑工程物理混同而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销售价格,以及商品进货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受市场影响存在一定利差的情况下,以第三方工程审计方式确定销售金额是客观恰当且便于司法实务的。(剩余462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