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办理之重点
摘 要: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入刑案,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华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依据《生物安全法》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名录,名录内物种无需额外危害性判断;对非法引进行为的判断聚焦于是否违反《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检疫等义务,藏匿、瞒报和逃避检疫等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对主观故意的把握采用“概括故意”标准,以行为人对物种境外来源的认知、主动引进行为及逃避监管的状态综合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参照污染环境罪模式,综合数量、价值、区域风险等要素,不要求实害结果,该案中1760只红耳龟的数量及8.8万元价值即达认定标准。(剩余7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