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应聘”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祝某因自身银行贷款等经济压力,通过网络平台投递简历,以夸大接单能力的方式,先后应聘至3家不同的中小型服装加工企业担任销售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提成。祝某在自身能力不足,毫无客户订单来源的情况下,先后采用伪造大额承揽订单合同、虚构差旅费、公关费、预支提成等“套路”手段,骗取3家企业经营管理者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6.8万余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祝某个人银行贷款和日常消费,而没有用于出差及其他业务支出。(剩余586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