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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以收受股权时的差价认定和以实际获利金额认定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分歧的核心在于对此类犯罪的行为对象和实行行为认定不同。从受贿罪的本质、股权的特征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突击入股型”受贿犯罪的对象应当是股权及其附随利益。“突击入股型”受贿并非单次行为,而是一种连续的行为,收受股权和变现行为均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剩余56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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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与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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