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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卡”犯罪案件中洗钱罪的认定

[案情]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至23日,为非法牟利,明知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信用卡实施“跑分”犯罪活动,仍多次为其介绍8人通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8498.2元。1月23日,劉某某在使用曲某某介绍的银行卡实施“跑分”过程中被封控的5万元人民币无法转出,根据上家指示,该款项作为刘某某的提成。(剩余10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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