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超标四轮电动车未造成人员严重伤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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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晚8时至9时,刘某强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236.18mg/100ml)无证驾驶白色金彭牌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上牌,实践中通常称其为“超标四轮电动车”),沿A市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韩愈大街交叉口时,追尾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杨某玲驾驶的电动车,刘某强遂驾车倒行,不顾杨某玲阻拦继续右转向东行驶。(剩余40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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