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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839条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担的承运人义务的重申,因未顾及区段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故无法将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范基础,构成公开型法律漏洞。对此,实践层面存在两种解释方案:一是依循合同相对性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直接适用单式联运责任规则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逻辑体系与价值衡量层面均存在无法纾解的解释障碍。(剩余224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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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定域损失责任规范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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