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卖房借名申贷款,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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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曾向张某借过5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2012年3月,周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南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某,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周某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某。(剩余5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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