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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为基础,分析商业模式下直播带货主播行为法律性质,认为直播带货行为属于商业广告性质、电子商务性质。在自营模式下,直播带货主播的主体身份在《电子商务法》中为平台内经营者,在《广告法》中为广告主;在他营模式下,直播带货主播的主体身份在《广告法》中一是仅为广告代言人,二是同时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在《电子商务法》中为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剩余88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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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下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主体身份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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