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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微信的普及使用,越来越多的微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各地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观点也各不相同,究其根本,主要是对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主责任的来源、责任的类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知。微信群属于网络群组的一种,并不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微信群主的责任来源于对先前行为带来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网络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微信群主承担的责任类型分别有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几种观点,笔者认为一般侵权责任更为适合。(剩余61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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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民事责任的来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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