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诉讼观念探析
——以“争业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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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中国的诉讼观念虽以“无讼”思想中的“厌讼”“息讼”为主,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据,南宋时期百姓为了利益到官府投状,不接受官府的调处而坚持诉讼;官府重视百姓的诉讼,公正审理,支持百姓有冤屈的诉请。
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诉讼观念;息讼;健讼;公正审理
中图分类号:D929;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06-0161-04
我国学者在陈述“无讼”时大多从两个角度归纳:广义上,“无讼”是古代中国统治者的治理目标,通过教化实现“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狭义上,“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1],官府通过调处等手段实现司法层面的没有诉讼。(剩余548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