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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在法条中增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审查标准,从而使一直以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年龄审查因此转化为多要素审查。此法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应对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对于如何适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在达到年龄前提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社会交往能力、诉讼能力和受刑能力,具备“三力”的未成年人才有适用核准追诉的意义。(剩余61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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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刑龄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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