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体育场馆的治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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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民营体育场馆治理中,存在体育行政部门主体缺位、预付消费模式监管失灵和场馆安全保障责任风险偏高等现实困境,亟待解决。基于合作治理理论,民营体育场馆治理框架与运行模式应当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在合作监管机制方面,以体育行政部门的有效介入为前提,对预付制消费模式进行适度干预,并建立全流程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第二,在合作保障体系方面,以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为基础,规范优惠政策给付体系,并优化民营场馆融资模式;第三,在合作治理方面,应落实多部门协同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指导在管理民营体育场馆行业中的作用,并推动形成公私协同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行政给付模式。(剩余18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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