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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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应被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进而可罚性不大的情形不能被评价为犯罪。通过把可罚性概念解构为应罚性和需罚性两个方面,可将应罚性不大和需罚性不大视为但书出罪的两大实质根据。在体系定位上,以应罚性不大为由的但书适用在构成要件阶层出罪,以需罚性不大为由的但书适用在有责性阶层出罪。(剩余262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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