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权利限缩的反思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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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6条在一审稿的基础上,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对准成员权利范围进一步限缩,此种限缩趋势亦体现在规范落地实践的过程中。出于维护集体资产的静态安全或保障成员权利免受侵害的考量均无法为准成员权利限缩提供正当依据。反之,应对准成员权利空间予以扩张,这既满足乡村人才振兴战略的实施需求,亦顺应成员权利的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分化的趋势,同时存在丰富的地方实践基础。(剩余140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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