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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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理论上,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成为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民主决策的关键抓手。然而实践中该权力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能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实证研究表明,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普遍存在边界模糊、程序空转、能力不强、监督缺位等结构性困境,导致权力悬置、功能弱化,制约了地方治理效能的提升,亟待研究解决。(剩余76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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