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向人代会提出议案的研究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很少向人代会提出议案,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依法充分行使向人代会提出议案的权力上有所不足(以下简称“议案权”),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要求并不完全适应。(剩余547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