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公布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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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是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程序,也是地方性法规得以生效施行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剩余20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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