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联名权”的法定性及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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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代表法第三条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享有“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的权利,这一代表享有的法定权利我们不妨统称为“代表联名权”。全面了解掌握“代表联名权”的法定性,依法保障代表联名权,是新时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必修课;依法行使好代表联名权,也是各级人大代表为民履职行权必不可少的基本功。(剩余102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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