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缴费须谨慎,“四看”助你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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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为养老“钱袋子”扎上“安全绳”。《指导意见》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剩余8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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