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坠物中的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文章编号:1001-2397(2025)01-0062-17

摘  要:

高空抛坠物致损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所能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行为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的《民法典》第1253条和第1254条第2款应区分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剩余27451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