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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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九旬的陈老先生有三个子女。多年前,陈老先生的妻子就已去世。2017年,陈老先生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年后,陈老先生的子女因为老人的生活费及医药费分担等问题闹上了法院。

原来,1999年,陈老先生曾与子女签订过一份“家庭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家庭意见”),其中载明:“自陈家老二搬出后,父母的赡养、护理及寿终以后等全部费用及事项,他均不负担……父母有生之年的生活居住费用(房租、水、电、煤等)由陈家老大全部负责……”

后来,由于陈老先生身体情况发生变化,所需的保姆费、医药费大幅增加,陈老先生的养老金不足以承担这些费用。(剩余8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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