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土地仲裁方式,依法维护『外嫁女』承包权益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条款内容,有效保护了“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权益,不因其婚姻状态的改变而自动丧失。(剩余546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