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视域下的陈顾远“情理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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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陈顾远先生认为:法律不会孤立存在,而必然会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它的真谛会通过“平易”方式显示出来;而“情、理”就是与“法”发生联系的伴侣,它们均具有“平易”特质。但如能把“人情”由第一位移到第三位,使“国法”不为“人情”所屈,变为“理法情”,会更好些。“理”“法”“情”分别相当于西方法学历史上的“正义法”“制定法”“习惯法”。(剩余205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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