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禁令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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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机制落后于数字出版技术的迭代更新与产业升级的步伐,不能满足制止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需要。数字出版侵权行为具有发生频繁、产生迅速、影响广泛的三大关键特性,决定了救济该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具有低成本、迅速化、方便化的特征,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挑战。基于略式程序建立的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禁令程序,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能够迅速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加重,填补我国司法救济体系的空缺,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剩余142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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